教会章程

温城华人宣道会 会章附则

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七日制定 —— 成立教会。

一九八七年十月四日修订本 —— 转长老制。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十八日修订本 —— 修定会籍重新审核期间。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修订本 —— 成立英语会众执事会。

附则一丶 名称:
本会定名为加拿大温城华人宣道会。

附则二丶 关系:
本会既隶属加拿大宣道总会及区会,理应在经济上支持平信徒及教牧代表参加总会及区会会议。

附则三丶 圣礼:
3.1 凡申请接受水礼者,需经由长议会委派的会籍委员会查问信德,并通过接纳。
3.2 每年春丶秋二季各举行一次水礼。
3.3 凡接受水礼者,需先参加水礼班。
3.4 圣餐通常在每月首个主日举行,其他日期则由牧师及长议会决定。

附则四丶 会籍:
4.1 凡在本会接受水礼者,自然成为基本会友,拥有投票权。除基本会友外,本会还加设下列两项类会友:
甲丶 名誉会友 —— 凡离开本会在外地全职事奉之会友。
乙丶 附属会友 —— 凡未到法定投票权年龄之会友。
4.2 基本会友有权被推选为教会职员。会籍是神学生申请助学金之先决条件。有会籍者亦有优先权得到参加各会议补助金。
4.3 会友名册将由长议会查核并需于年会前三星期张贴于告示板。
4.4 凡欲自动撤消其会籍者,需书面通知长议会书记。
4.5 会籍委员会将由主任牧师及长议会委任之四位委员所组成,该职任为期一年。
4.6 申请会籍者将由「会籍委员会」查问信德,审核通过。
4.7 会籍将于隔年十二月重新登记延续。逾期不延续者将被终止会籍。
终止会籍者可于延续登记期限三年内重新申请延续。逾期超过三年者需经「会籍委员会」重新查问信德,审核通过。
4.8 会友纪律问题将由长议会委派「调查小组」负责,该小组与当事人倾谈后,再向长议会报告。
4.9 处分之执行包括劝戒丶使人归正,在某期限内撤消其事奉权利或开除会籍。
4.10 处分执行期间,将由一位或多位长老负责鼓励及挽回犯过者。

附则五丶 行政:
5.1 年会需于每年年初三个月内召开,日期由长议会决定。
5.2 长议会需于年会召开前十四日内以书面通知及告示会友。
5.3 年会议程需于开会前之星期日张贴于教会告示板。
5.4 年会议程必须包括至少以下类项:牧师报告丶财务报告丶特别报告及临时动议。
5.5 年会一切议事均按宣道总会宪章及本堂会章附则进行,其他则以最新版本之 「Robert’s Rules of Order」 为依据。
5.6 长议会有权召开特别会友大会,其程序只需要于开会前两星期以书面公开布告会友及说明开会之原因。
5.7 特别会友大会可由十分之一会友联名以书面通知长议会要求召开。
5.8 年会各书面报告,需于开会前之星期日分发各会友参阅。
5.9 任何议会之法定人数,将以当时出席会友人数为准。
5.10 所有会议之议决事项,均需以法定人数之三分之二大多数票通过。
5.11 会友大会之议事记录,将呈交长议会审阅,然后于下次会友大会中接纳通过。
5.12 选票之处理将由会友大会动议决定。如无任何提示,则由主席决定如何处理。

附则六丶 长议会:
6.1 长议会人数不得超过六名(不包括教牧同工队在内)。
6.2 教牧同工队成员包括主任牧师丶助理牧师及其他由宣道总会或区会认可的牧师或同工。
6.3被选出的长老及主任牧师均有发言权及投票权。各教牧同工亦均有发言权。
6.4 若涉及个人利益事宜,无论直接或间接与薪津或另类酬金有关,当事人都不许参与投票决定。
6.5 长议会职位包括:主席丶副主席丶书记丶司库及另外两名无固定职位长老。
6.6 长老任期为两年,每年改选不超过长议会成员二份之一,长老不得连任超过两届,之后必须退出长议会至少一年。
6.7 长议会职位则由每年会友选出的长老互选而决定。
6.8 牧师应为执事会主席。如其本人要求,可由长议会互选一位主席。
6.9 长议会之法定人数将以其成员过半为准。
6.10 长老若无故连续缺席三次长议会会议,其他长老可宣布该职位空置并可按本会堂会章及附则进行补缺。
6.11 长老欲自动辞职,可于离职前两个月以书面通知长议会主席。
6.12 长老为不受薪之职位。
6.13 长议会可按需要设立常务委员会。委员会之成员数目及其目的,则视乎需要而定。
6.14 未经长议会同意,不得收取任何奉献或捐赠。

附则七丶 执事:
7.1 所有男丶女执事将由长议会委任。
7.2 执事之人数,成员及其职位则视乎教会之需要而设立。除书记以外,其他执事将成为教会中各部门之负责人。
7.3 执事之任期为一年,最多可连任三年,之后必须休息一年。
7.4 执事之职责将由长议会决定。
7.5 执事若无故连续缺席会议三次,长议会可宣布该职位空置并可进行补缺。
7.6 执事会之法定人数将以其出席成员过半为准。
7.7 执事欲自动辞职,可於离职前两个月以书面通知执事会主席。
7.8 执事为不受薪之职位。

附则八丶 组织:
长议会所厘定之各组织,将有一位长老受指派一位执事为其代表。各组织之职责及成员,将由长议会指派。

附则九丶 物业与档案:
9.1 年会前三个月必须选出两名核数员。
9.2 会友欲查阅教会档案,可以书面通知长议会书记,并需指明欲查阅之项目。

附则十丶 提名委员会:
10.1 提名委员会将由主任牧师丶两位由会友大会选出之成员及两位长议会代表所组成。
10.2 除另有特别安排,主任牧师将成为该委员会之主席。

附则十一丶 会章附则之解释:
宣道会区会监督为解释本会章附则之最高权威。

附则十二丶 会章附则之翻译:
本会章附则可有其他语文之翻译本,但以英文版本为准。

附则十三丶 修章:
13.1. 本会章附则将修订本取代以往任何会章附则版本。
13.2. 本会章附则得由会友大会三分二多票数及宣道会区域执委会通过增修。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九日修订